作者:標檢局
文章出處:全國法規資料庫
內容:
第 1 條
本標準依度量衡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五十九條及規費法第七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標準所稱檢定機關 (構) ,指度量衡專責機關、其所屬分局或受委託之其他政府機關 (構) 、團體。
第 3 條
本標準所稱度量衡規費如下:
一、檢定費。
二、鑑定費。
三、認證費。
四、評鑑費。
五、校正費。
六、證照費。
七、許可費。
八、考試報名費。
九、校驗費。
十、驗證費。
前項各款度量衡規費以新臺幣元計收,應繳總額尾數未滿一元者,不予計收。
第 4 條
檢定機關(構)依度量衡器檢定檢查辦法第八條規定派員至度量衡器放置地點辦理檢定時,加收臨場檢定費每人每次新臺幣五百元。但檢定機關(構)派員至度量衡器放置地點執行業務時,於現場受理申請並當日完成檢定者,不在此限。
執行前項業務無法當日往返,而需住宿者,其臨場檢定費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之各項費用標準計收。
第 9 條
膜式氣量計檢定費費額如附表三。但自備檢定設備申請檢定,經度量衡專責機關或其所屬分局全數逐一檢定者,依應繳檢定費五分之二計收。
第 10 條
水量計檢定費費額如附表四。但自備檢定設備申請檢定,經度量衡專責機關或其所屬分局全數逐一檢定者,依應繳檢定費五分之二計收。
第 22 條
度量衡業自行檢定之檢定費,依陳報數量應繳檢定費五分之一計收。
第 26 條
度量衡器型式認證之認證費每件新臺幣五千元,系列認證之認證費每件新臺幣三千元。
第 27 條
認可度量衡器指定實驗室之評鑑費,依評鑑人數計收,每人每天新臺幣八千元;其複查亦同。
前項評鑑費,評鑑時間未達四小時者,減半計收。
依度量衡器指定實驗室認可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申請認可之評鑑費,每件新臺幣二千元。
第 28 條
國家度量衡標準實驗室辦理各項度量衡器校正之校正費費額如附表九。但申請以速件隨到隨辦者,其校正費加倍計收。
第 29 條
度量衡專責機關及其所屬分局辦理各項度量衡器校正之校正費費額如附表十;其每一申請案,除壓力計、游標卡尺、分厘卡外,並加收新臺幣四百五十元。
第 29-1 條
度量衡專責機關及其所屬分局派員至度量衡器放置地點辦理校正時,加收臨場校正費每人每次新臺幣五百元。但無法當日往返,而需住宿者,其臨場校正費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之各項費用標準計收。
第 31 條
度量衡業自行檢定許可費每件新臺幣二千元。
第 32 條
度量衡業營業許可應繳許可費費額如下:
一、製造業、修理業之許可或因增加度量衡器種類而變更者,每件新臺幣二千二百元。
二、輸入業之許可,每件新臺幣四百元。
三、執照延展之許可,每件新臺幣四百元。
度量衡業者設立分支機構,依前項規定計收許可費。
第 32-2 條
度量衡專責機關及其所屬分局辦理法碼校驗之校驗費費額如附表十一
第 32-4 條
國家度量衡標準實驗室辦理各項參考物質供應之驗證費費額如附表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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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下載: 度量衡規費收費標準 102.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