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章程

中華民國計量工程學會組織章程

中華民國計量工程學會組織章程

 

 八十年五月十日       成立大會通過

 八十年五月卅一日   台內社字第 932121號函

 八十年七月卅一日   第二次理事會修訂

八十一年二月十七日   台內社字第8102870號函

八十一年五月十六日   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九十四年五月廿七日   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一零三年三月廿五日    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一零八年三月廿二日    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一零八年五月十四日       第二次理事會修訂

一一零年五月四日          第三次理事會修訂(簡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中華民國計量工程學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名稱為 Chinese Metrology Society)

第二條:本會宗旨為:

  1. 共同研究有關計量工程科學與技術及其應用。
  2. 協助我國計量學術及產業之發展。
  3. 提供服務,協助產業改進有關計量經營管理問題。

第三條: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並得依法設立分級組織,其名稱為:「省/市 計量工程學會分會」。

第四條: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辦事處。

第五條:本會之任務如下:

  • 支援並協助國內計量產業之發展。
  • 舉行計量科學技術之研究、實務、講習、討論、研討、觀摩及訓練。
  • 接受公、私機構之委託,協助改進有關計量技術、經營及管理事項。
  • 發行會訊、學報及有關各項圖書刊物之蒐集及流通。
  • 與國內、外有關機構、學術團體、工業界聯繫,促進交流。
  • 其他有關計量經營事項。

 

第二章 任  務

 第六條:本會會員分為

  • 個人會員:凡年滿十八歲,有行為能力,贊同本會宗旨,填寫入會申請書,經秘書處審查通過,報請理事會核備,並繳納入會費後,為個人會員;繳納永久會費者,為永久個人會員。
  • 團體會員:凡經政府機關登記有案之公私立機構、學校或團體,贊同本會宗旨,填寫入會申請書,經秘書處審查通過,報請理事會核備,並繳納入會費後,得為本會團體會員。團體會員得派代表二人,以行使權利。繳納永久會費者,為永久團體會員。
  • 名譽會員:凡對計量產業或學術有特殊貢獻者,贊同本會宗旨,得經理事會通過後,聘為本會名譽會員。

第七條:會員如有違反法令、違反章程、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或連續兩年未繳會費

者,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八條: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一)喪失會員資格者。(二)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九條:會員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十條: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十一條:個人會員有發言權、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罷免權與簽署權,團體會員所派代表之權利與個人會員同。

第十二條: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三章 組織與職權

第十三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閉會期間,得由理事會代行職權。

第十四條: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 議決章程變更。
  • 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 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之數額及方式。
  • 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 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 議決財產之處分。
  • 議決團體之解散。
  • 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之議決。

第十五條:本會置理事十五人,監事五人,候補理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均由會員大會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與監事會。遇理事、監事出缺時,依序遞補,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另為充分連接政府政策特保留一席理事予政府度量衡專責機構。

第十六條: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 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
  • 審定會員資格。
  • 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或理事長。
  • 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 聘免工作人員。
  • 擬定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 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七條: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及理事會主席。理事長不能執行會務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表之。

第十八條: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 審查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 審核年度決算。
  • 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 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 審查本會預算及監督本會基金。
  • 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九條: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事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第  廿  條:理事、監事之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當屆第一次理監事會之日起計算。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廿一條: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廿二條: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 喪失會員資格者。
  •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議決通過者。
  • 被罷免或撤免者。
  • 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廿三條: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推展會務,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解聘時亦同。

第廿四條:本會視業務需要,得設副秘書長、秘書、幹事、辦事員等工作人員,由秘書長提經理事長核可後聘任之,並報理事會備查,解聘時亦同,惟本會理事、監事不得兼任會務工作人員。

第廿五條:本會為發展會務,得設置各種委員會,各委員會主任委員人選由理事長提報理事會通過後敦聘之。

第廿六條:凡認同本會宗旨,並於計量領域表現傑出之社會人士,得經理監事會之決議聘為顧問。

第廿七條:顧問為無給職。聘期同當屆理監事之任期。

第廿八條:顧問之職權:

  • 就其學識及經驗對本會提供指導與建議。
  • 得受本會委託代表本會出席活動,但不得決議事項。

第廿九條:顧問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 以書面向理監事會辭職者。
  • 被罷免或撤免者。罷免及撤免需經理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第四章 組織 

第 卅 條: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卅一條: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卅二條: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 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 會員之除名。
  • 理事、監事之罷免。
  • 財產之處分。
  • 團體之解散。
  • 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卅三條:本會理監事會每年至少舉行二次,由理事長或常務監事主持之,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之決議以理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同意行之。

 

第五章        經        費

第卅四條: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 入會費:個人會員入會時,應一次繳納新台幣五百元。團體會員入會時,應一次繳納新台幣一萬元。
  • 常年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五百元。永久個人會員新台幣六千元。團體會員新台幣一萬元。永久團體會員新台幣二十萬元。
  • 補助
  • 自由捐款
  • 委託收入
  • 基金及其孳息
  • 其他收入

第卅五條: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卅六條:本會每年編造預(決)算報告,經理監事會審查,提會員大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應先報主管機關,事後 報大會追認,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並將審核結果一併報會員大會。

第卅七條: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本會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        則

第卅八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卅九條:本會各項規章辦法,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四十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各委員會組織簡則 

(一) 會員與會務推廣委員會

第一條:本委員會依據本會章程第二十五條及本會各種委員會組織簡則設置之。

第二條:本委員會任務如次

  1. 徵求會員及會員申請入會資格審查(理事會追認)。
  2. 舉辦會員大會及會員聯誼活動。
  3. 本會運作規章辦法。
  4. 協助輔導國內產業建立計量相關制度,促使國內產業提升產品競爭力,並能與國際接軌。
  5. 舉辦計量相關論壇或研討會。
  6. 其它經理事會通過交辦事項。

第三條:本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副主任委員一至二人,委員若干人。主任委員由本會理事長提請理事會過後聘任之,副主任委員及委員由主任委員提報理事長核定後聘任之,其任期最長不得超過主任委員之任期。

第四條:本委員會得視其需要經委員會決議設若干小組,小組召集人及副召集人由主任委員指定之,均為無給職。小組組織得視需要另訂之。

第五條:本委員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會議形式不拘,但必要時得由主任委員隨時召集之。

第六條:本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二) 學術及國際委員會

第一條:本委員會依據本會章程第二十五條及本會各種委員會組織簡則設置之。

第二條:本委員會任務如次

  1. 學術研討會之籌劃事項。
  2. 建立學術界及研究單位之發展資料事項。
  3. 學報、年會論文集之徵稿及審稿事項。
  4. 和國際機構或工程學會之聯繫、交流與合作事項。
  5. 國際工程會議之聯繫、組團與參加事項。
  6. 國際學術會議資料之收集、佈告與服務事項。
  7. 其它經理事會通過交辦事項。

第三條:本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副主任委員一至二人,委員若干人。主任委員由本會理事長提請理事會過後聘任之,副主任委員及委員由主任委員提報理事長核定後聘任之,其任期最長不得超過主任委員之任期。

第四條:本委員會得視其需要經委員會決議設若干小組,小組召集人及副召集人由主任委員指定之,均為無給職。小組組織得視需要另訂之。

第五條:本委員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會議形式不拘,但必要時得由主任委員隨時召集之。

第六條:本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三) 技術委員會

第一條:本委員會依據本會章程第二十五條及本會各種委員會組織簡則設置之。

第二條:本委員會任務如次

  1. 爭取技術專案。
  2. 計量科學之學術推廣與技術訓練。
  3. 會員及工業界之技術服務與諮詢。
  4. 公私立機關委託之計量技術相關事項。
  5. 量測技術及量測儀器使用手冊之編撰。
  6. 其它經理事會通過交辦事項。

第三條:本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副主任委員一至二人,委員若干人。主任委員由本會理事長提請理事會過後聘任之,副主任委員及委員由主任委員提報理事長核定後聘任之,其任期最長不得超過主任委員之任期。

第四條:本委員會得視其需要經委員會決議設若干小組,小組召集人及副召集人由主任委員指定之,均為無給職。小組組織得視需要另訂之。

第五條:本委員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會議形式不拘,但必要時得由主任委員隨時召集之。

第六條:本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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